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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发布日期:2024-05-25   来源: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3类、17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六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六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处罚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处罚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的处罚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九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以上人员的处罚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1.催告责任:应当下达催告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载明相关内容。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工信部门组织相关查封扣押。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查封扣押的。

2.对应当查封扣押而未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5.在查封扣押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查封扣押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强制

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1.催告责任:应当下达催告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载明相关内容。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工信部门组织相关查封扣押。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查封扣押的。

不对本辖区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进行监督检查。

2.对应当查封扣押而未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5.在查封扣押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查封扣押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检查

对盐业管理对象的监督检查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盐业管理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盐业管理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整改完成情况未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检查

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五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进行监督检查。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整改完成情况未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