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强制裁量基准 | |||||
| 序号 | 强制事项 | 法定依据 | 适用条件 | 强制方式 | 强制权限 |
| 1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 | 【行政法规】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防止行政管理相对人转移隐匿或毁损灭失涉嫌违法物品,需要限制其物品的流转时,或者其他因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 查封、扣押 | 省市县三级盐业主管 部门 |
| 2 | 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 【行政法规】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 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行政管理相对人涉嫌违法财物众多,需要限制场所出入时,或者其他因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实施查封的情形 | 查封 | 省市县三级盐业主管 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