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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强制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24-11-05   来源: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强制裁量基准
序号 强制事项 法定依据 适用条件 强制方式 强制权限
1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防止行政管理相对人转移隐匿或毁损灭失涉嫌违法物品,需要限制其物品的流转时,或者其他因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查封、扣押 省市县三级盐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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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管理相对人涉嫌违法财物众多,需要限制场所出入时,或者其他因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实施查封的情形 查封 省市县三级盐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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